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市**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以被告已付清采暖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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