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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兰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西路16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市**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以被告已付清采暖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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