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中**限公司诉被告杜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中**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法院专递邮资费200元,合计225元,由原告甘**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原告**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贾某某与甘肃中**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某某与甘肃中**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甘肃中**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兰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西路16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州市**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州市**有限公司与丁某某丁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州市**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州市**有限公司与朱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州某某集中供热站与杨某某、于某某、甘肃某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