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明**限公司诉被告汪**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明**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兰州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兰**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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