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焦*供用热力合同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泰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