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热公司与被告崔*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热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热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热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热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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