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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公司与李**代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热公司诉被告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热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热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热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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