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榆中县供热管理站与被告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榆中县供热管理站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榆中县供热管理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榆中县供热管理站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榆中县供热管理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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