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中县供热管理站与被告胡中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中县供热管理站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胡中东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榆中县供热管理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榆中县供热管理站撤回对被告胡中东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榆中县供热管理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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