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热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热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热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热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9元,减半收取为1459.5元,由上诉**热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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