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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供热公司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热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热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热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热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9元,减半收取为1459.5元,由上诉**热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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