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热公司与被告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热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热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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