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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勤县**有限公司与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勤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勤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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