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勤县热力供应站与被告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勤县热力供应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勤县热力供应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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