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勤县热力供应站与被告邱**、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勤县热力供应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民勤县热力供应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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