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定西民**责任公司与被告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10月19日,原告定西民**责任公司以被告潘**已交清取暖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定西民**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定西民**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西民康物**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