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福**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陈**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海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海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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