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海县**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热公司)诉被告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供热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供热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海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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