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阿勒泰市**责任公司诉被告曲**u0026middot;排孜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勒泰市**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勒泰市**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勒泰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勒**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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