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发展**州萧山支行与杭州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时**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发展**州萧山支行、浙江国**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910元,减半收取40955元,由原告杭**装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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