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时**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发展**州萧山支行、浙江国**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910元,减半收取40955元,由原告杭**装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