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苏州鼎**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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