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与被告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王**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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