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冶市**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冶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大冶**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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