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冶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大冶**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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