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滕**申请执行杨*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长期在外务工,家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原告马*云诉被告陈**、河南诚**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滕**质押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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