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唐**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户籍、工商登记、房屋产权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2015年4月27日本院变卖被执行人唐**一辆湘D7F839号马自达小轿车(变价50000元)抵偿债务,下差27000元未偿还。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4)常*一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