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底火车站支行与被执行人**贸有限公司、吴**、蒋**、吴**、湖南兴**限公司借款、保证、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涉嫌巨额民间融资,其抵押的资产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娄**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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