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楼向烽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魏**与楼向烽(2015)金浦执民字第3768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楼向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金浦执民字第37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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