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浙江**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舟岱调确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2015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尚欠案款56741.9元。

本院认为

案经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因经营亏损已停产歇业,公司资产涉及整体性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延期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舟岱执民字第6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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