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于锡康与楼向烽(2015)金浦执民字第3771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楼向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金浦执民字第37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王**与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金**与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贾**与郑**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陈**与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陈**与吴**、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林**与浙江**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叶**与舟山市**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魏**与楼向烽一案执行裁定书
周**与浦江晶**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