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与朱**(2015)金浦执民字第5362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金浦执民字第53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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