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与朱**(2015)金浦执民字第5362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金浦执民字第53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王**与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金**与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贾**与郑**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斯**与浙江省东**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陆**与浙江省东**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陈**与吴**、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陈**与周**一案执行裁定书
石**与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黄**与张**一案执行裁定书
徐**与于**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