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陈**与被告吴**、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金浦调确字第1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金浦执民字第48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