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张**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与张**(2015)金浦执民字第4076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若权利人黄**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金浦执民字第40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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