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舟岱调确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涉被执行人王**系列案中,已四次分配被执行人执行款,本案申请执行人冯*已领取人民币合计47582元。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已提前退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舟岱执民字第2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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