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章*和与潘**、浙江**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章*和与被执行人潘**、浙江**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舟岱调确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2015年9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案款46975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潘**、浙江**限公司因负债较多,暂时无法清偿债务。现浙江**限公司因环保问题已经停产歇业。期间已履行60500元。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上述事实,有房产、车辆、存款等查询信息反馈在卷证实。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舟岱执民字第49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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