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丽*调确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纠纷款人民币26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程**尚欠申请执行人纠纷款人民币26000元一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丽*执民字第4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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