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与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郑州诉被告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作出(2015)丽*调确字第26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州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在中国**限公司没有开户,经在庆元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无被执行人的地产登记。被执行人杨**所有的坐落于庆元县XX街XX弄XX号房产,所有的坐落于庆元县XX街道XX苑X单元XXX室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因被执行人杨**现下落不明,尚欠申请执行人郑州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一时无法执结。本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终结(2015)丽*执民字第69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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