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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诉钱金秀、付**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祥诉被告钱金*、付*珍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祥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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