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祥诉被告钱金*、付*珍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祥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张**与远安县**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远安县**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长城与远安县**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远安县**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姚舍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龚*、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曾照胜、陈*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陈**、陈*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张*、刘*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