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贾**、姚舍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贾**、姚舍会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贾**、姚舍会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贾**、姚舍会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付**诉钱金秀、付**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业桂诉潘*、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远安县**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长城与远安县**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远安县**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龚*、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曾照胜、陈*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陈**、陈*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张*、刘*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