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远安县**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双方申请人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双方申请人撤回申请。
本案依法不收取申请费。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周**与周新春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汤**、明**等民事裁定书
唐**与邓*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万**、邵*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付**诉钱金秀、付**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姚舍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龚*、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业桂诉潘*、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远安县**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