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与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鄂郧西民调确字第007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1700元,均未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调确字第0075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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