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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有限公司、李**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关**与申请人十堰**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十堰**有限公司长期在关*华处购买灯具,并雇佣关*华进行灯具维修,2015年5月19日上午9时40分,关*华在为十堰**有限公司修理灯具时不慎摔伤,在十**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出院后伤情经鉴定分别遗留八级伤残和十级伤残。关*华认为双方是雇佣关系,而十堰**有限公司认为双方之间是承揽关系,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本案经十堰市茅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于2015年7月16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十堰**有限公司支付关**住院期间各项费用78000元(已支付)。

二、十堰**有限公司赔偿关**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70000元,此款签订协议之日一次性付清。

三、签订本协议后,此次纠纷处理终结。

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关**与申请人十堰**有限公司的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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