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茅箭区武当路佳佳乐批发超市与申请人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12月期间,夏**在茅箭区武当路佳佳乐批发超市购买了价值14714元的烟酒,货款至今未付,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经十堰市茅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于2015年6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夏**支付茅箭区武当路佳佳乐批发超市货款14714元,此款在2015年9月24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二、签订本协议后,此次买卖合同纠纷处理终结。
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茅箭区武当路佳佳乐批发超市与申请人夏**的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