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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中国大地财**堰中心支公司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与申请人中国大**堰中心支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11时30分,申请人刘*驾驶鄂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湖北省236省道34KM+500M处与对向行驶的鄂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以及刘*车上乘客刘*、刘*、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刘*请求鄂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小型轿车所投保的中国大地财**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12100元

本案经十堰市茅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于2015年6月16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中国大地财**堰中心支公司赔偿刘*各项费用12000元,此款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的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终结。

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刘*与申请人中国大**堰中心支公司的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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