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魏**与申请人尚*、申请人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元月份,尚*以投资理财为由,向申请人魏**借款100000元,并于2015年4月份尚*与魏**离婚前补借条一张,现申请人魏**要求申请人尚*尽快偿还借款,申请人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另查明,申请人魏**、申请人魏**系姐妹关系,申请人尚*、申请人魏**原系夫妻关系,已于2015年4月16日登记离婚。
本案经十堰市茅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于2015年6月5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尚*、申请人魏**共同偿还申请人魏**借款100000元,此款于2015年6月15日前还清。
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此次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终结。
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魏**与申请人尚*、申请人魏**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