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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发新、陶*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发新与申请人陶*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申请人高发新向申请人陶*承包的工地出售并安装提升门,申请人陶*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10300元货款至今未付,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本案经十堰市茅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于2015年7月2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陶*于2015年9月1日之前支付申请人高发新货款8000元。

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因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处理终结。

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高发新与申请人陶*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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