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朱**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申请人朱**与申请人赵**、申请人赵**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赵**、赵**、朱**子女,几方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申请人赵**、朱**要求赵**、赵**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本案经十堰市茅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4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签订协议之日起,赵**每月10号以前一次性支付赵**、朱**当月赡养费500元;

二、签订协议之日起,赵**每月10号以前一次性支付赵**、朱**当月赡养费500元;

三、签订协议之日起,赵**、朱**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疗费发票由赵**、赵**各承担50%。

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赵**、申请人朱**与申请人赵**、申请人赵**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