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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邓*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唐**、张*、汪*(以下统称为甲方)与申请人邓**、黄**、邓*(以下统称乙方)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审查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甲乙双方系邻居,甲方计划将自家的房屋拆旧建新,为避免甲乙双方在拆建房屋过程中发生矛盾,保证甲方以及未来乙方顺利建房,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湖北省竹**民调解委员会居中调解,于2015年5月13日就建房事宜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保证在规划批准的范围内建房,西面山头墙与乙方住房的东面山头墙间距为2米,并保证山头墙不开窗户。

2、保证建房不对乙方现有房屋造成损坏,若对乙方现有住房造成损害,由甲方按违约责任第二条负全责(是否对乙方现有住房造成损坏以甲方在未建新房前对乙方现住房外围和内部所拍的照片和乙方住房损坏后自行拍的照片对比为准,不再找相关鉴定机构确认是否由甲方新建房对乙方现住房造成的损坏)。

3、同意乙方东侧山头墙和东侧后围墙任意位置开门且正常通行,同意乙方后檐墙开窗采光,同意与甲方2015年新建房相邻的山堵墙12.5米后可开窗采光。

4、保证其家属在乙方将来建房时,不以任何方式干涉、妨碍和阻止。

5、负责修建乙方的排水通道并保证不把己方排水通道接入乙方排水通道并保证乙方排水永久通畅(因甲方2010年建的房导致乙方1996年建的房排水不通畅)。

6、保证不占用2010年建房的山头墙北侧靠乙方住房的0.75米间距通道并封死此通道口。

7、同意乙方在将来建房时占用与甲方相邻的通道搭建脚手架,并保证通行安全。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保证在将来拆旧建新时按相邻甲方2015年建房的西侧山头墙2米,相邻甲方2010年建房的北侧山头墙间距0.75米。

2、保证其家属在甲方建房过程中,不以任何方式干涉、妨碍和阻止。

3、同意甲方在建房时,占用相邻通道搭建脚手架,并保证通行安全。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在建房过程中,若乙方干涉、妨碍和阻止正常施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实际损失赔偿。

2、若乙方将来建房时,甲方及甲方的家属和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涉、妨碍和阻止乙方正常施工,则甲方自愿按乙方现有住房占地及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最低叁万元支付赔偿金。若甲方无现金支付,甲方自愿以2015年新建的等同面积门面房赔偿。

3、若乙方排水不通畅或甲方把排水通道接入乙方排水通道,则甲方负责赔偿乙方人民币叁万圆整用于乙方自行疏通或自建排水通道。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见证方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和见证方侯家**节委员会盖章之日起生效。2015年5月12日之前的任何邻里建房协议无效。(注明:此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各自新建房时使用,不再另行协商各自建房相关事宜)

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唐**、张*、汪*与申请人邓**、黄**、邓*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效力。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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