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肖**与刘**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肖**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肖**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肖**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高发新、陶*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茅箭区武当路佳佳乐批发超市、夏**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刘*、中国大地财**堰中心支公司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汤**、明**等民事裁定书
周**与周新春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高**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张**等民事裁定书
刘*、胡**等民事裁定书
徐*与远安县洋**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