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张**、陈**、张*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郑**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张**、陈**为夫妻关系,张*、张**为张**、陈**之子女。张**与陈**于1992年在枝城市陆城街办许家店村4组(现中笔社区2组)修建了一栋三间三层楼房。2004年1月,因村改居,建房用地变更为划拨国有土地,土地证号为都市国用(2004)第301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张**。该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各方因家庭房屋产权归属产生纠纷,于2014年6月10日申请陆**办事处中笔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各方已达成一致协议。

2014年6月10日,经陆**办事处中笔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各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宜都市国用(2004)第30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陆城中笔社区居委会2组2-080号房屋产权张**的自建楼一楼、三楼归张**所有,二楼赠与女儿张**所有;

二、张**、张**共同承担家庭的债权债务,即债权债务双方各承担50%(已分割);

三、张**负责赡养母亲陈**,儿子张*负责赡养父亲张**;

四、产权办理时,以张元春宗地图为准。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张**与张**、陈**、张*在陆**办事处中笔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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