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胡**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刘*、胡**、胡*、刘**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郑**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刘*、胡**为申请人胡*、刘**之女。申请人刘*、胡**父母胡*、刘**于1998年出资在华都商厦住宅小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建成一幢四层楼房。各方约定,申请人刘*、胡**参加工作后每人给父母十万元建房款,则姐妹二人各分得两层房子。姐妹二人婚后各支付父母十万元,但建房时房产登记在胡**名下,现各方已协商一致,并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一致协议。

2014年5月13日,经宜都市陆**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各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房产证0002号,宜都国用(2000)字第13150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长江大道23号65-10号房屋产权人胡**的四层自建楼一、二层为胡**所有,三、四层为刘*所有。

二、刘*将已交付父亲胡*的十万元房款,胡*退还给胡**,此房款为办理产权时胡**的垫付款。

三、产权办理时以2006年9月18日分户图为准。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刘*与胡**、胡*、刘**经宜都市陆城**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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