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远安县**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远安县**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双方申请人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双方申请人撤回申请。

本案依法不收取申请费。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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