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王*、高**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高**因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25日经公**平中心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赔偿被告高**伤残赔偿金30000元;
二、被告高**停止对原告王*的侵权。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